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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浙江省僑商投資企業協會”,簡稱“浙江省僑商會”。英文名稱為 Zhejiang Association of Overseas Chinese Entreeneurs (縮寫為ZAOCE)。
第二條 本會是由海外華僑華人、港澳同胞以及省內歸僑、僑眷(含港澳眷屬、留學生及其家屬)在浙江投資的企業及個人組成的自主管理、自籌經費、自我發展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貫徹、執行國家對外開放、僑務、鼓勵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努力為會員和僑商企業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和僑商企業的意見和要求,促進投資環境的不斷改善;廣泛聯系海內外工商企業及經濟組織,加強會員與政府機構的溝通以及會員之間的交流和合作;加強培訓,創新發展,提高企業管理水平和技術進步,促進會員和僑資企業在浙江經濟發展和國際經濟合作中發揮積極作用。
第四條 本會接受浙江省民政廳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登記管理和業務主管部門中共浙江省委統戰部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的會址是浙江省杭州市保俶路39號。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宣傳、貫徹國家利用外資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介紹浙江改革開放的發展情況和投資環境。受政府部門和會員企業的委托,組織舉辦投資貿易洽談活動和投資促進活動,協助會員在國內外開拓業務;為海外華僑華人、港澳工商界人士來浙江投資發展提供信息、咨詢服務;
(二)組織會員交流依法經營、提高經濟效益、改善勞資關系,以及促進企業和諧發展等方面的經驗;推動企業增強自我保護、自我發展和自我約束的能力;表彰先進,相互交流、共同發展;
(三)維護會員和僑商企業的合法權益,接受會員的申訴和委托,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華僑華人、港澳人士的意見和訴求,并提供法律服務;開展華僑華人、港澳人士在浙江投資及其合法權益維護情況的調查研究,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建議;
(四)根據會員事業發展的需要,舉辦培訓班、講習班,組織研討、考察活動等,不斷提高會員企業管理人員的素質和業務水平;
(五)通過多種形式,加強會員與政府有關部門的聯系和相互了解,增進會員之間的友誼與合作;開展同國內外有關機構、團體的友好往來,促進國際交流與合作;
(六)弘揚企業文化,組織開展各種健康文體活動,豐富會員業余文化生活;編輯出版會刊及其他有關僑商企業經營和活動的宣傳資料;
(七)開展有利于實現本會宗旨的各種其他活動和服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實行團體會員、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制。團體會員是指浙江省各市、縣(市、區)統戰僑務等部門主管的僑商組織。
單位會員是指:(1)浙江省及各級工商管理部門依法登記注冊的華僑華人和港澳同胞的企業;(2)浙江省及各級工商管理部門依法登記注冊的歸僑、僑眷(含港澳眷屬、留學生及其家屬)的企業;(3)國內其他省市工商管理部門依法登記注冊的浙江籍華僑華人、港澳同胞和歸僑、僑眷的企業。
個人會員是指在浙江注冊投資的華僑華人、港澳同胞及其眷屬、歸僑、僑眷、留學生及其家屬且不擔任企業法人的人士。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應具備的條件和需履行的義務如下: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國家的政策、法律、法規,并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愿,承認并遵守本會的章程,執行本會通過的各項決議和規定;
(三)熱心支持、積級參與本會工作和各項活動,承擔本會委托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如實提供本會工作所需的有關情況和資料;
(六)自覺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第九條 加入本會的程序是:
(一)經市、縣(市、區)統戰僑務部門、僑商組織推薦或本會兩位以上會員的舉薦;
(二)填寫、提交本會統一印制的入會申請登記表;
(三)提交在國家有關部門依法登記、注冊文件的復印件;
(四)由本會常設辦事機構依照本會章程對入會申請進行必要審查,提交本會理事會表決通過;
(五)經審查合格后,由本會會長或授權代表簽發入會確認書;
(六)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如下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并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為會員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對本會的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享受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五)要求本會為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給予幫助;
(六)有退會的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以書面形式向本會提出,經理事會研究并表決同意后生效;退會時需即向本會交回會員證。
第十二條 會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可終止其會員資格,收回會員證書。會員資格依程序終止后,不退還該會員此前所交各項費用:
(一)單位會員、團體會員失去法人資格者;
(二)超過一年不交會費及長期無故不參加本會活動的。
第十三條 會員如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可予以除名,收回會員證:
(一)嚴重違反本會章程規定的;
(二)觸犯國家法律并已被定罪的(過失犯罪除外)。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和監事;
(三)審議和批準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討論本會其他重大事項;
(五)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省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由會員民主協商或民主選舉產生。會員代表的名額和產生辦法由負責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的理事會和監事會決定。
第十八條 本會設立理事會。理事會作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的代表,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和常務理事;
(三)聘任本會名譽會長、顧問、顧問單位和秘書長
(四)籌備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等;
(八)決定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本會重要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會員代表大會提前或延期舉行時其任期相應改變。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其名額和產生辦法由負責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的常務理事會決定。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需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如理事本人因故不能出席,可派代表參加,授權代表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由會長或會長指定的常務副會長召集并主持。理事會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如有重大事項,由會長決定或由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共同提議,可召開特別理事會。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人數不少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中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職權。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如常務理事本人因故不能出席,可派代表參加,授權代表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經會長決定,也可以由會長團、監事會領導會議替代),由會長或會長指定的常務副會長召集并主持。常務理事會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八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組成會長團。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一屆任期五年。會長任期原則上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報業務主管部門批準同意后,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原則上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國政府制定的方針、政策,有良好的道德操守和較高的社會聲望;
(二)在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70周歲。因工作需要,經業務主管部門同意不受上述年齡限制。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由省僑商會、省外僑辦、省僑聯推薦,經理事會民主選舉產生。本會秘書長、副秘書長經省僑商會推薦,由理事會聘任。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需由常務副會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時,需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并經社團主管部門批準同意后,方可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處理本會需要會長處理的事務。
第三十三條 因特殊情況,上述會長職權也可由會長指定一位常務副會長代為行使,代行職權者對會長負責。
第三十四條 本會設秘書處,負責具體落實會員代表大會、常務理事會、理事會的各項決議、決定,承擔本會日常工作。秘書處設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四)受會長委托,代表本會簽署文件;
(五)處理本會其他日常事務。
笫三十五條 本會會長、監事長任期滿后聘任為名譽會長;本會常務副會長任期滿后聘任為顧問。本會根據需要聘請若干名譽會長、顧問及顧問單位。
第三十六條 本會設監事會,監事長、副監事長和監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相同,期滿可以連任。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不得兼任監事長、副監事長和監事。
第三十七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二)監督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列席理事會會議、常務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提出咨詢和建議;
(四)檢查本會的會務,審核、查閱本會的財務會計報表和其他資料;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本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和相關部門報告;
(六)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和職責。
第三十八條 監事長和監事會成員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切實履行職責。
第三十九條 本會可根據需要設立專門委員會。專門委員會受本會理事會的領導,不具有法人資格;專門委員會應依照本會章程制定議事規則,自主開展活動,并接受本會的領導和監督。
第五章 黨組織建設
第四十條 本會按照黨章規定,經上級黨組織批準設立
黨組織。如暫不能單獨、聯合建立黨組織的,支持上級黨委選派黨建工作指導員、聯絡員等方式,在本會開展黨的工作。
第四十一條 本會黨組織負責人,一般由本會秘書長以上負責人中的中共正式黨員擔任,人選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審批。
第四十二條 探索建立開放式黨組織和黨小組,對黨員有3名以上,但能接轉組織關系的黨員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黨組織。
第四十三條 本會換屆選舉時,應先征求本會黨組織意見;本會變更、撤并或注銷,黨組織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并做好黨員組織關系轉移等相關工作。
第四十四條 本會為黨組織開展活動、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場地、人員和經費支持,將黨建工作經費納入管理費用列支,支持黨組織建設活動陣地。
第四十五條 本會支持領導班子與黨組織領導班子“雙向進入、交叉任職”,黨組織負責人參加或列席管理層有關會議、黨組織開展有關活動邀請非黨員的本團體負責人參加。
第四十六條 本會支持黨組織對社會組織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規則
第四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在核準業務范圍內開展的有償服務收入;
(三)有關方面或華僑華人、港澳人士及組織的捐贈和贊助;
(四)利息和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八條 本會經費的使用:
(一)本會的會務活動;
(二)組織會員參加的活動;
(三)本會的日常開支;
(四)捐贈社會公益事業。
第四十九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五十條 本會的經費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在會員中分配。
第五十一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五十二條 本會配備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任時,必須經過必要的審計并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處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監事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社會資助、捐贈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五十四條 本會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依照社團主管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在監事會的主持下,進行法人離任財務審計。
第五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六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各項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七條 投入人對投入該組織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財產權利,本款所稱投入人是指除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組織。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八條 本會章程需修改時,由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擬定修改方案,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五十九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六十條 本會因故終止時,由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六十一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六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外的活動。
第六十三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六十四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五條 本章程經2022年11月8日第四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本章程規定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不符,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
第六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本會理事會。
第六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主管部門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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